石家庄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导语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办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如下。

  办理流程:

  1.查验岗审查《机动车牌证申请表》、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查验机动车。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

  2.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录入相关信息;制作检验合格标志;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检验记录,对行驶证副页签注信息已满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制作行驶证;将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3.车辆管理所留存下列资料并保存两年: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收存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原件因上次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已收存的,收存其他任一联复印件;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四)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五)属于行驶证副页签注满后换发的,收存原行驶证原件。

  4.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审查行驶证或者登记证书,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符合规定的,录入委托事项,签注《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二)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资料时,还应当审查《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并与下载的委托信息进行比对。

  (三)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每个工作日从全国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信息,保存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

  5.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留存下列资料并保存两年:

  (一)《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存根原件;

  (二)行驶证或者登记证书复印件。

  6.受委托检验地车辆管理所留存下列资料并保存两年:

  (一)《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原件;

  (二)上述所涉及的全部相关材料。

  7.办理补领、换领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管理所审查《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和行驶证,核对登记信息,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内的,补发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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