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机动车委托外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导语 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本市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一、办理地点

  使(领)馆、外籍号牌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其他机动车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所属车辆管理所分所办理。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收费

  不收费。

  四、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行驶证;

  (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一)机动车号牌号码与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记载的号牌号码不一致的。

  (二)机动车辆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三)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为大型载客汽车的。

  六、车辆在委托地检验合格后,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和《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到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七、住所的地址地指:

  (一)单位住所地址为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

  (二)个人住所地址为其申报的住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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