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和补、换领机动车牌证及登记事项

导语 石家庄居民想要办理补领、申领登记证书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如下文所示,如欲办理,可参考本篇文章。



  (一)查验岗查验机动车。属于申领登记证书的,还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并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相关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属于补领登记证书的,制作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属于申领登记证书的,在受理凭证上签注领取时间,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调阅档案,比对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制作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四十一条 办理换领登记证书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相关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收回原登记证书;对不属于登记证书签注满后申请换发的,销毁原登记证书;制作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四十二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属于补领、申领登记证书的,收存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四)属于登记证书签注满后申请换领的,收存原登记证书原件。

  第四十三条 属于《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本规范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补领登记证书业务,但登记审核岗还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登记证书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存入机动车档案。

  第四十四条 办理补、换领号牌、行驶证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相关信息,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部分并销毁。属于补、换领行驶证的,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制作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属于补、换领号牌的,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并在受理凭证上签注领取时间;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号牌制作完成后交机动车所有人。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四十五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四十六条 办理登记事项更正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核实登记事项,确属登记错误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更正;签注登记证书。需要重新核发行驶证的,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制作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并销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制作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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