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姓名变更注意事项

导语 申请变更更正姓名,须经公安机关审核批准,无正当理由或以迷信为由申请的,不予变更。未满十六周岁公民变更更正名字由公安派出所核准,变更更正姓氏以及十六周岁以上公民变更更正名字的,需报经区、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核准。

  政策规范:申请变更更正姓名,须经公安机关审核批准,无正当理由或以迷信为由申请的,不予变更。未满十六周岁公民变更更正名字由公安派出所核准,变更更正姓氏以及十六周岁以上公民变更更正名字的,需报经区、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核准。

  因公安派出所工作失误或非公民个人原因造成姓名差错的,公安机关应在查实后及时予以更正并告知当事人。

  夫妻离婚后一方申请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应同时征得有监护权的另一方同意,双方要到场共同签字确认,对于离婚双方末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回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且理由正当的,原则允许变更两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且理由正当的,原则上允许变更一次;有特殊原因再次申请姓名变更的,需报经市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核准。

  姓名更名后,变更前姓名应作为曾用名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等簿册“曾用名”栏目内办理加注手续。

  公民要求在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等户籍资料中增加曾用名的,由本人或者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该姓名的证明、证件,民警调查核实后,经公安派出所核准报区、县分局审核后办理。

  变更要求: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

  (一)已简化的繁体字;

  (二)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

  (三)自造字;

  (四)外国文字;

  (五)汉语拼音字母;

  (六)阿拉伯数字、符号;

  (七)有违公序良俗的名字;

  (八)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

  姓氏变更受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

  (一)因血缘关系成立,变更为父姓或者母姓或者父母双方姓氏的;

  (二)因收养关系成立,变更为养父姓氏或者养母姓氏的;

  (三)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的;

  (四)因婚姻关系成立,变更为冠以夫姓或者妻姓的;

  (五)因婚姻关系终止,恢复婚前姓氏的;

  (六)因丈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恢复婚前姓氏的;

  (七)因父母再婚,未成年子女变更为继父姓氏或者继母姓氏或者再婚父母双方姓氏的;

  (八)因入赘关系成立,男方变更为女方姓氏的;

  (九)因入赘关系终止,男方恢复原姓氏的;

  (十)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或者原姓名的;

  (十一)中国公民与境外人员结婚,如依当地风俗需随其夫姓,可以申请变更为夫姓。

  名字变更受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一)已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父母双方或者法定监护人(含依法收养人)协商一致,经本人同意,要求更改的;不满10周岁,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申请变更的;

  (二)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仅限于佛教出家、道教人员,不含伊斯兰教及未出家居士等);

  (三)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且其生(养)父母双方协商同意更改的;

  (四)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与声名狼藉人员姓名相同或有辱国格、人格,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者误解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或粗俗、怪异、难认、难写的;

  (六)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过于粗俗伤及本人感情的;

  (七)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与多人姓名完全相同或与社会知名人士姓名相同,给其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八)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九)妇女称氏更改名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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