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户籍证明办理流程

导语 石家庄户籍证明怎么办理?本地宝为您带来石家庄户籍证明办理流程,包括办理条件及所需材料,详情请看正文!

  户籍证明

  户籍证明是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外,证明公民身份和家庭关系的补充性户口证明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除外)随意向公民索取。

  公民从事有关社会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应当按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拒绝。公安机关不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已记载信息出具证明(有关部门或单位要求出具的,需出示其与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联合行文的文件凭证或法律文件,否则一律不予受理)。

  受理条件:

  凡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没有记载的户口登记内容,公民本人或监护人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户籍证明》,派出所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查找原始户籍档案资料,据实出具《户籍证明》。

  公安机关因侦查破案、户口迁移等工作需要出具《户籍证明》的,应予出具。

  国家党政机关、检查院、法院等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国营企事业单位因工作原因,需要出具《户籍证明》的,应予出具。

  律师事务所要求出具他人户籍证明的,应提供可以出具证明的法律依据,没有法院、检查院的公函认可,不予出具。

  所需手续及办理:确需出具户籍证明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单位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应当提交单位介绍信或公函、调查人员工作证和居民身份证、申请出具被证明对象户籍信息的原因说明。

  (二)个人申请出具本人户籍信息证明的,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原因说明。

  (三)为确保公民权益,公安机关不受理为其他公民出具非本人信息的户籍证明。公民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和受托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申请人为监护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居民身份证、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居民户口簿。

  (五)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时,应注明用途及使用期限等内容,防止有关单位或个人挪作他用,危害公民合法权益。

  (六)户籍证明只能用于对公安机关登记管理的公民户籍情况进行户口证件的补充性说明,不得用于对公民其它证件身份的一致性认定。

  户籍证明内容:

  公安机关户籍窗口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内容包括:

  (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登记项目变更前的信息;

  (二)户籍档案中曾经记录的同户人员间登记的家庭关系;

  (三)户口注销情况;

  (四)户口迁移情况。

  不予出具户籍证明的情形:

  1.死亡证明;2.健在证明;3.实际居住地证明;4.是否为同一人身份认定证明;5.除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外,其他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证明;6.婚姻状况证明;7.户口登记信息以外的亲属关系证明;8、不共同居住,户口信息和户籍档案均无记载的家庭关系证明。

  申请人因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遗失或记载信息与公民实际情况不一致,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户籍地派出所不予受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申请人办理补办或变更更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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