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公积金贷款条件

导语 石家庄市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信用良好等,具体详见正文。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1.对于申请人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公积金开户、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信息合并计算:2.对于曾在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异地缴存职工,其公积金开户、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3.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将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至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合并计算。)

  (三)家庭实有房产套数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符合相关规定;

  (四)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信用良好;

  (五)所购房屋为合法住宅并能够提供保证担保或抵押担保;

  (六)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七)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存在提供虚假证明资料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自整改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三)有逾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五)已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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