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河北省直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调整通知

导语 据《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关于调整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通知》,各缴存单位应于缴纳2024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详见正文。

  2024年6月24日,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发布《关于调整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通知》。

  内容如下:

  一、调整范围

  在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计算口径及标准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当为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2024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当月工资。2024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调入单位发放的本人当月工资。

  (二)缴存基数上下限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石家庄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宜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石家庄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按照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2023年石家庄市(不含辛集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02680元测算,省直2024年度(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25670元,最低限额为5134元

  (三)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以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两部分组成。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月缴存基数乘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各自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三、办理渠道

  (一)线上办理

  已开通省直住房公积金网厅业务系统的单位,可登录中心网站(https://szgjj.hebei.gov.cn)“单位网上业务平台”办理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业务。

  (二)线下办理

  未开通省直住房公积金网厅业务系统的单位,应如实填报《河北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可在中心网站https://szgjj.hebei.gov.cn“下载中心”下载)。如调整当月缴存职工有增减变更的,还需提供人员增减变更的情况说明。由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上述资料前往业务大厅办理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业务。

  四、注意事项

  (一)各缴存单位应于缴纳2024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

  (二)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缴存基数下限的缴存单位可申请降低缴存基数,但不得低于我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提供资料:职代会或工会决议、办公会决议等省直中心审核通过后办理基数调整。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四)各缴存单位在核定缴存基数时,应同时核实单位及职工个人信息,如有调整,请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确保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的数据完整、资金安全。

  五)各缴存单位要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情况及时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来源: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

  原文:https://szgjj.hebei.gov.cn/2024-06/26/content_919896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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