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石家庄复工要求

导语 疫情期间石家庄复工有哪些规定和要求?本地宝为您带来石家庄企业复工复产要求,详情请看正文!

一、企业复产复工的条件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复业的通知》(冀政办传〔2020〕4号),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若省、市出台关于企业复工复产的新政策,以新政策为准)。企业在复产复工时要严格落实本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检疫查验和健康保护措施,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复产复工:

  (一)防控机制到位

  1、健全疫情防控工作体系。复工复产企业要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具体措施,落实人员责任,建立全环节、全流程疫情防控台账,形成从企业管理层到车间班组、一线员工“横到边、纵到底”的疫情防控全员责任体系。

  2、严格返岗人员疫情核查。企业要建立返岗员工“花名册”,摸排每名员工及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和春节假期出行信息。外省返程员工,要严格落实隔离措施。对来自疫情发生省份的人群要高度关注,积极组织、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摸底登记和排查工作,筑好企业防线,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与确诊和疑似感染患者密切接触者、不明原因发烧者,要确认健康后方可上岗。要采取错峰返岗措施,非关键岗位人员可延后返岗,在湖北的员工一律不得返岗。对外省返厂返单位员工要排查其抵石时间,按规定完善落实企业内部医学观察、自行隔离等措施,确保其隔离观察14天并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

  3、做好防护物资和人员配备。企业要根据防疫需要,为员工配备口罩、手套、测温仪等防护物品和洗手液、消毒水、酒精等消杀用品。有条件的企业可配备必要的医护人员、防护装备,做好突发情况应对准备。

  4、全面开展厂区消毒。企业复工复产前,要对厂区内生产、生活、办公区域进行全面环境卫生清理,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重点设施设备等部位要进行彻底消杀,保持良好通风,防止病毒传播蔓延,确保不留死角、不漏盲区。

  (二)内部管理到位

  1、实行企业封闭管理。企业仅保留必要进出通道,并设置检测关口,落实24小时人员值守,对进出人员、车辆严格检查检测,做好信息登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厂区。要减少一般商务洽谈、人员来访等活动,原则上不举办人员聚集等活动,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开展商务交流。

  2、严密员工健康监测。建立员工体温日检测制度,在生产区、办公区、宿舍区等点位设置检测点,严格员工体温检测,对体温异常的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公共区域每日消毒,重点区域增加消毒频次。加强就餐卫生管理,保证食材安全、餐具卫生,采取分时段供餐、分散就餐的方式。

  3、落实岗位防疫措施。严格落实个人防护措施,全程佩戴口罩,做到勤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废弃口罩等防疫物品统一回收、集中处理。规范岗位工作秩序,合理安排轮岗排班,做到人员少流动、不串岗。对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的员工,立即送医疗机构就诊治疗。

  4、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充分利用宣传栏、微信群等渠道,加强疫情防治知识和防控要求的宣传,提高企业员工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尽量少外出、不聚集,注意戴口罩、讲卫生。教育员工正确认识疫情,科学防范疫情,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石家庄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管理要求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0〕14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有力隔断传染源、切断风险源,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我市工业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全市2月3日已开工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药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及相关原辅材料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企业生产的企业(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以及经同意已开工的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工业企业,要周密做好复工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确保企业安全稳定生产和职工安全。

  2.全市其他工业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未经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准同意,一律不得擅自提前复工。复工的工业企业必须成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疫情防控领导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疫情防控工作;制定周密的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方案,要细化落实到车间、班组,明确专人负责。企业复工前,须将疫情防控工作和安全生产方案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县(市、区)政府备案,方可启动复工。

  3.复工的工业企业要加强返岗人员的健康监测工作,提前掌握返岗返工人员信息,建立“一人一档”。要根据卫生健康部门的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落实专门疫情防控管控人员、设立企业测温点或临时隔离室,配备防护口罩、消毒液、红外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用品。要建立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工作场所发现疑似患者后,应立即转至临时隔离室,及时联系当地疾控机构请求指导处理,并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若被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其密切接触者必须按规定接受隔离医学观察。

  4.对于未制定防疫工作方案、未开展开工前人员排查、未组织消毒安全检查企业、未经审核报备企业,严禁复工生产。对不认真开展防疫工作而造成疫情扩散的企业,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5.各县(市、区)政府是辖区工业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按规定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工业企业复工,并加大工业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对疫情防控不到位、隔离区设置不规范的工业企业,一律不得复工。加强辖区内工业企业的疫情防控管理,加大对工业企业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和指导,切实将各级工作部署要求传达到每家工业企业,确保每家企业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市、县两级疫情防控主管部门,要建立复工工业企业清单制度,并做好相关疫情防控核准工作。

  6.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复工工业企业的疫情防控工作,做好安全防控;应急管理部门要指导复工工业企业抓好安全监管,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发改部门要监测电力运行态势,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工业企业的煤、电、油、气等企业生产要素充足供应;工信部门要开展全方位帮扶,促进企业开足马力、扩大生产;卫生健康、人社、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强化信息共享,全面掌握复工工业企业人员流动状况和健康信息。

  7.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工信、国资、金融、审批、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要积极帮助指导工业企业提前做好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搞好对接服务,力促工业企业正常运行、健康发展。

  8.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本辖区内工业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具体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确保辖区工业企业复工有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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