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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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健康成长,推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9〕2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逐步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政策标准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着力构建家庭照护、社区统筹、托幼一体、社会兴办、单位自建等“五位一体”照护服务模式,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一年试点先行,三年全面铺开,五年巩固提升”总体安排,分阶段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
到2020年,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标准体系初步形成。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覆盖到大多数县(市、区),全市新增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机构20家以上。
到2022年,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标准、服务供给体系基本完善。支持指导家庭科学照护婴幼儿的政策机制基本完备,社区照护基础设施初步建成,各县(市、区)都建有形式多样、规模适度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基本满足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到2025年,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标准、服务供给体系进一步完善。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显增加,主体多元、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主要任务
(一)支持指导家庭为主的婴幼儿照护
1.保障合法权益。家庭是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主要场所,倡导以家庭为主的育儿模式。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护理假政策。用人单位对哺乳期女职工按照规定安排哺乳时间。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市妇联)
2.支持劳动就业。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积极拓宽就业渠道支持婴幼儿父母就业,对无稳定就业岗位的,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多种形式灵活就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3.提供照护方便。用人单位应采取设置育婴室、哺乳室,按照规定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满足职工照护婴幼儿需求。贯彻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旅游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6〕63号),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普遍建立母婴室,为家庭照护婴幼儿提供方便。(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
4.加强育儿指导。依托各级各类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以及儿保专家、儿保教师、社区医生等人员,通过入户服务、亲子活动、育儿沙龙、健康讲座等方式,倡导母乳喂养,组织开展适合3岁以下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的活动,加强对婴幼儿健康、家庭抚养和早期发展的科学指导。利用“石家庄智慧健康网”等信息化平台,开设母婴课堂、儿童保健、预约就诊等服务项目,传播科学育儿知识,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妇联、团市委、市教育局)
5.做好公卫项目。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健康服务工作,加强孕产妇和婴幼儿健康管理,开展育龄妇女孕期检测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强化筛查防范。进一步做好免费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免费新生儿听力筛查及贫困地区儿童免费营养包发放惠民工程。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关注婴幼儿重点人群,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6.加强医疗服务。加强儿科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在现有基础上,增加儿科病床数量,每个县至少1所县级公立医院应当设置普通儿科病区和新生儿病室或病房。设置产科的医疗机构必须设立新生儿床位;提供医疗服务的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开设儿童保健门诊,新改扩建设置产科的妇幼保健机构设立新生儿床位。(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二)扶持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
1.统筹规划建设。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时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要求,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分期分批建设;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支持农村社区新建或利用闲置乡村公共服务设施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各县(市、区)政府〕
2.加强设施改造。在推进老旧居住小区改造过程中,鼓励各级政府积极落实相关政策,通过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公共环境。〔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3.发挥市场作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支持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到2020年底,有条件的县(市、区)各建成1个公办民营或民办公助模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4.利用公共资源。综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儿童之家以及小学、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实现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发挥综合效益。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妇联、市计生协、各县(市、区)政府)〕
5.实施项目推动。推进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依托亲子课堂、孕妇学校、家长网校,积极开展儿童生长发育营养健康、心理保健等多方面全周期的早期发展服务,提升农村和贫困地区儿童健康水平。(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6.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大力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使基层各类机构、组织在服务保障婴幼儿照护等群众需求上有更大作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7.开展志愿服务。通过组织退休老教师、老干部、老党员、卫生健康工作者等,组建婴幼儿照护志愿者服务队伍。通过村居社区平台,与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或困难的家庭,就近建立帮带照护关系,提供公益性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团市委、市计生协)
(三)促进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围绕“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社会运营、普惠可及”,深入开展城企合作,城企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有效供给。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建成一批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政府)〕
2.支持用人单位和商务楼宇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机关、大型企事业单位等青年劳动力密集的用人单位,挖掘现有资源或建设相应规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商务楼宇内的多家单位,采用多种方式联合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满足商务楼宇内职工适龄子女的照护需求。2020年底前,每个县(市、区)至少选择1家医院或1所学校或1个青年职工集中的企业在单位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
3.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有条件的幼儿园应积极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到2020年,每个县(市、区)至少选择1所普惠幼儿园实行开设托班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在新建配套幼儿园时,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托班建设要求,增加托班资源供给。(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4.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服务机构。探索制定土地供应、财政支持、人才培养等多方面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专业性、多层次、多品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发展。支持国际、国内知名婴幼儿照护服务企业,通过直营或加盟方式落户石家庄,引进先进理念,开展品牌连锁服务机构试点,打造一批建设标准化、管理一体化、运营规范化、服务优质化的示范单位。〔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5.按需提供多样化服务。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根据家庭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
(四)规范管理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规范登记备案。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属非营利性的,在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行政审批或者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属营利性的,在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行政审批或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在河北省经济户籍管理系统实现自动推送前,按现行方式推送至本级政府的政务内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注册登记后,市场主体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提供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的托育机构)、场地证明及工作人员资格证明。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进行备案,纳入管理。(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委编办、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建局)
2.加强卫生保健。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监督检查。每年组织一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定期组织对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3.夯实安全责任。按照儿童优先原则,服务机构承担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完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器材和安保人员,建立日常检查制度。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存在虐童等行为的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严厉打击拐卖婴幼儿犯罪行为,保护婴幼儿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与婴幼儿照护相关的产品,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切实保障婴幼儿安全。(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
4.严格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资格准入、安全监管、规范发展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信息公示、质量评估、安全管理等制度。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实施对机构服务全过程、全方位、无死角监管。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联动的日常巡查、违法查处、诚信评价等综合监管机制。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考核评估。〔(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厅、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保障。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按规定对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对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对其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相关收费。各级政府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梳理影响社会力量进入的堵点和难点,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
(二)加强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三)加强人才保障。在幼儿教育、健康护理等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面具备良好基础的高等和职业院校,加快课程建设,培养婴幼儿照护专业人才。建立专家队伍,提供政策咨询、标准制订、质量评估等智力支持。建立培训基地,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用心打造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身心健康、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卫生健康委)
(四)加强信息保障。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在机构登记备案、执业综合监管、信息统计监测、人员队伍建设、服务全过程监督等方面实现信息化管理。(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
五、组织领导
(一)强化统筹,高位推动。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措施,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规范发展的政策规定,构建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的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
(二)强化协同,形成合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牵头部门,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行政审批、民政、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依法定职责承担业务指导、行政审批、监督和管理职责。各部门要厘清职责任务,细化政策措施,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三)强化督导,注重实效。建立健全督导评估机制,市级适时对各县(市、区)工作情况开展专项督查评估,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对工作实绩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对工作不力或进展缓慢的,采取适当形式予以通报约谈;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舆论监督力度,推动各项政策措施真正落地,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附件: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部门
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支持符合中央预算内资金申报条件的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建设,做好与幼儿园收费政策衔接。
教育部门负责引导职业院校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行政审批部门依职权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注册登记。
民政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协助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编制部门依职权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注册登记。
财政部门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发挥资金引导作用,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力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按照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加强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制定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推动部门落实监管责任,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
税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场监管部门依职权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工会组织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对单位内举办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点进行监督和指导。
共青团组织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妇联组织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妇女儿童维权服务。
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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