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电动自行车处罚标准
导语 根据有关规定,石家庄对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给予相应处罚。
石家庄电动自行车处罚标准汇总如下:
1.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两轮、三轮、四轮车,应当注册登记并悬挂机动车号牌,依法缴纳交强险、取得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同时须遵守市区道路限行规定。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属于拼装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违者依法予以收缴。
2.驾驶加装(车篷、档风罩、支架)、改装(限速装置、电动机、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罚款。
3.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可以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获取更多内容请点击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电动车通行市区道路的明白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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