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职工大病保险实施办法(政策全文)
导语 2024年12月31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政策内包含《石家庄市职工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详见正文。
实施时间:自2025年1月1日起
石家庄市职工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 〔1998〕44号)、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 (医保发 〔2021〕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冀政 〔2004〕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职工均属于职工大病保险 (以下简称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
第三条 职工基本医保支付职工住院、门诊诊疗 (特殊病病种、危重抢救病种、丙肝门诊抗病毒治疗)费用后,自付医疗费用数额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部分的合规医疗费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合规医疗费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且符合基本医保支付范围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
第四条 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大病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收统支,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报销比例、统一业务流程。
第五条 大病保险费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划拨和职工个人 (含退休人员)缴纳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大病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职工个人 (含退休人员)按照每年缴费标准的10%由个人账户统一划缴,剩余90%大病保险费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划拨;灵活就业人员的大病保险费从统筹基金中计提。
第六条 大病保险基金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使用。
第七条 参考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参保职工个人自付医疗费的年度起付标准为1.8万元。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第八条 大病保险医疗费结算年度与职工基本医保相同。按医疗费结算年度计算,参保职工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在起付标准及以下的,大病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按自付医疗费额度分段确定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0至1万元 (不含起付标准)部分支付80%;1万元以上至2万元部分支付85%;2万元以上至3万元部分支付90%;3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支付95%。
第九条 大病保险的就医管理,按照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保及其配套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参保职工就医发生的大病保险医疗费,应由个人负担的,本人与医药机构直接结算;应由大病保险基金负担的,医药机构记账结算。个人垫付大病保险的医疗费,及时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第十一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可根据大病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对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部门职责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
推荐阅读:
来源: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