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石家庄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细则(试行)》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试行2年,详细内容请看正文。
施行时间: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试行2年。
石家庄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宗旨) 为了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规范具体业务办理流程,根据《石家庄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及《石家庄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和监督等业务工作。
第三条(缴存对象) 本细则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信用状况良好,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
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雇工、灵活就业的餐饮配送人员、灵活就业的家政服务人员、灵活就业的共享交通从业人员、灵活就业的直播短视频领域从业人员、灵活就业的全市重点产业链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
符合上述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在本市申请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四条(实施主体)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负责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公积金中心下辖各管理部负责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账户开立、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五条(账户开立)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人只能有一个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公积金中心设立灵活就业集中缴存管理账户,建立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明细账,记载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增减、变动、结存、贷款等情况。
已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正常缴存的人员,不得再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开立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六条(开户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个人信用良好,自愿遵守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规定。
第七条(办理渠道)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石家庄住房公积金手机公积金APP等线上渠道或业务服务窗口办理账户开立、缴存等业务,并按规定如实申报相关材料信息。
第八条(账户核查)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开立时,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确认灵活就业身份及个人信用情况,并同意公积金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核查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情况。
第九条(开户证件)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账户开立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申请人为中国大陆公民,提供居民有效身份证;申请人为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人为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人为外籍人士,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第十条(开户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石家庄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以下简称《缴存使用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一)线下办理
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申请表》,签订《缴存使用协议》,约定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二)线上办理
线上平台身份认证后,在线填写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申请登记信息、签订电子版《缴存使用协议》。
电子版《缴存使用协议》可自行下载打印。
第十一条(银行开卡) 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账户时,需同步关联本人名下适用的I类银行借记卡,用于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
第十二条(协议终止)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缴存使用协议》自动终止:
(一)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自愿停止缴存;
(二)由个人缴存转变为单位代扣代缴方式缴存;
(三)通过异地转移接续方式转出;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政策变更致使《缴存使用协议》目的无法实现;
(五)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致使《缴存使用协议》目的无法实现。
第十三条(身份转换) 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及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及转移手续,并按规定以单位代扣代缴方式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存职工在原单位离职转变为灵活就业的,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将原个人账户转入灵活就业集中管理账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存。
第十四条(转换权益) 缴存人因就业形态发生变化造成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换的,缴存余额合并计算,未发生断缴的缴存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第十五条(转移接续) 跨城市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小程序或手机公积金APP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和信息的转移接续。
第十六条(信息变更) 灵活就业人员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住所、手机号、委托代扣银行账户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7日内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变更。其中,缴存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需本人线下柜面办理,不得代办,办理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等证明材料原件。
第三章 缴存管理
第十七条(缴存金额) 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存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24%,最低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0%,在此范围内可自主确定。金额一经确定,在每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下同)内保持不变。
公积金中心在每年的6月公开发布月缴存额的上、下限标准。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八条(金额调整) 灵活就业人员每年7月份可申请调整一次月缴存额,调整须于缴存6月份公积金后、约定缴存日前办理。如未按规定主动申报调整,且月缴存额超出规定的上下限范围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自动封存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银行托收) 灵活就业人员应采用银行托收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于约定缴存日期前将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足额存入《缴存使用协议》约定账户,并授权银行按照公积金中心的通知从约定的账户中扣划资金。
因账户余额小于当期应扣款、指定银行账户被冻结等原因导致缴存失败的,可补足账户余额或申请更换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账户封存)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间,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已还清、转移个人账户的,可自主申请封存个人账户,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
未申请封存停缴的灵活就业人员,未按约定缴存超1个月,或缴存额超出规定限额范围的,公积金中心将封存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一条(启封续缴) 个人账户启封继续缴存的,银行自启封时间起开始扣缴,不再补缴停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发生断缴的,连续缴存时间自启封缴存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无效补缴) 灵活就业人员不得补缴个人账户设立以前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利息结算)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每年6月30日结息并计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二十四条(税收优惠)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当期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开户补贴) 2025年10月15日至2027年10月14日期间,首次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账户并连续正常缴存六个月,且自首次缴存日起六个月内未使用的,给予一次性开户补贴,补贴标准为100元/人。
灵活就业人员销户提取后再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开设个人账户的,重新开立账户不享受开户补贴。
第二十六条(缴存补贴) 2025年10月15日至2027年10月14日期间,于每年6月30日年度结息时,对在一个公积金年度内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基础上,再给予每年0.5%的缴存补贴。
缴存补贴计算方式按积数法计算,公式为:缴存补贴金额=6月30日止的个人账户累计积数×0.5%/360,其中,个人账户累计积数=个人账户每日资金余额合计数。
个人账户余额包含灵活就业身份缴存和单位职工身份缴存的,只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计发缴存补贴。异地转移接续转入的个人账户余额部分,不享受缴存补贴。
第二十七条(退出自由) 灵活就业缴存人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可自主选择解除《缴存使用协议》,退出住房公积金制度。退出的,不再享有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个人所有)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由缴存人本人承担,本金、开户补贴、缴存补贴、利息归缴存人个人所有。
第二十九条(前后衔接) 本细则实施后,原灵活就业集中缴存管理户内的缴存人员将纳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享受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相应政策。
第四章 提取管理
第三十条(提取条件) 在灵活就业集中缴存管理账户下满6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自愿申请部分或销户提取账户内公积金余额。未满6个月的,提取条件、提取材料、提取金额参照《石家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与单位缴存职工一致。
灵活就业人员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提取其个人账户内的缴存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个人账户内的缴存余额由公积金中心依法依规处置。
第三十一条(司法优先)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缴存余额,不包含司法部门冻结等原因锁定在账户中的缴存余额。
第三十二条(提取办理) 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就近到管理部服务窗口提出提取申请。手续齐全的情况下,管理部应当场办理,即时办结提取手续。提取事项符合网上办理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通过网上渠道自助办理。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三十三条(贷款申请) 凡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四条(申请资格) 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单位缴存职工或异地缴存人转为我市灵活就业缴存人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连续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第三十五条(贷款条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三)家庭实有房产套数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符合相关规定;
(四)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信用良好;
(五)所购房屋为合法住宅并能够提供保证担保或抵押担保;
(六)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七)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符合石家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六条(权益一致)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征信审核、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方式、办理流程等与在职职工一致。
第三十七条(同城同策) 灵活就业缴存人与单位缴存职工同等享受“多子女”家庭、人才绿卡、购买绿色建筑、退役军人、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等各项公积金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月收入核定) 公积金中心通过灵活就业缴存人当前缴存基数核定其月收入。
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基数高于5000元的,需提供上年度个人纳税证明,不能提供上年度个人纳税证明的,需提供养老保险等证明资料进行佐证。如无法提供佐证材料的,月收入最高按照5000元核定。
第三十九条(额度计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为万元整数倍。申请人具体贷款额度,不高于按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计算的贷款额度:
(一)还贷能力
1.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账户余额的20倍(账户余额在贷款额度计算时不含贷款申请前12个月(含)内的补缴金额)。
借款人及其配偶均为灵活就业缴存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夫妻双方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账户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夫妻双方分别为灵活就业缴存和单位职工缴存的,均可作为借款人,分别计算贷款额度后累加,灵活就业缴存人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夫妻双方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
2.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不超过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缴存基数的50%;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中贷记卡有6个月平均使用额度、循环贷款总额、非循环贷款余额、大额专项分期及担保等其他负债的,贷款额度按照还贷能力计算得出的贷款额度减去上述负债总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二)首付款比例
购买我市首套及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第四十条(组合贷款)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全部满足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商业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期限一致,抵押物为同一所住房;处理抵押物时,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按各自的债权比例受偿。
第四十一条(贷款年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男不超过65周岁,女不超过60周岁。
购买存量房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不得超过50年,房龄超过30年(含)不予贷款。
第四十二条(贷款偿还)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应按借款抵押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第四十三条(冲抵还贷) 灵活就业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须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冲抵还贷协议,约定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额,在贷款结清前,不得取消冲抵还贷协议。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应当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四十四条(补充规定) 灵活就业缴存人贷款其他未尽事宜应参照《石家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五条(失信行为) 灵活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失信行为,公积金中心应当视情况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一)以不实承诺个人情况获取缴存资格、缴存补贴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的;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三期(含)或者累计六期(含)以上的;
(四)办理贷款后,无故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拒不缴存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虚假开户) 灵活就业人员以不实承诺个人情况获取缴存资格、缴存补贴的,公积金中心有权采取停止计发缴存补贴、解除《缴存使用协议》、扣除已发放的补贴、退回所缴公积金、注销个人账户等措施;如个人账户余额少于其获得补贴的,公积金中心有权责令其退还差额部分。
第四十七条(骗提骗贷) 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违规提取资金,或者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解除《个人住房贷款及抵押合同》。
第四十八条(贷后停缴)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贷款后,无故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拒不缴存的,公积金中心有权采取提前终止《个人住房贷款及抵押合同》、要求其清偿全部贷款本息等措施。
第四十九条(移交司法) 灵活就业人员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公积金中心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责任追究) 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未涉及的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提取和贷款等其他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等部门查询、冻结或扣划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试行2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来源: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文:https://www.sjzgjj.cn/tzgg/2409.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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