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石家庄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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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2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9年度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职工
经原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国有、集体企业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现仍在企业工作并参保缴费的,根据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截止2019年12月31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因病(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
1、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
2、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及以上,其中在国有、集体企业缴费年限满10年(含视同)及以上;
3、因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符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经医治后仍不能正常工作的。
注:符合上述三项条件的企业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后,被企业重新录用的,在重新录用后的企业工作并连续参保缴费满一年后方可申报。
(二)灵活就业人员
因企业破产、改制后,按灵活就业政策继续缴纳我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以下人员,可申请因病(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
1、具备第(一)款所述的三项条件;
2、同时须提供企业破产、改制的政策文件或法院裁决书及职工领取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的原始材料。
二、病退人数实行总量管理
2019年度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实行政策与总量双控办法。各县(市、区)、市本级统筹单位,2019年度病退申报按照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办理病退人数控制。对确需增加人数的,须提交书面报告,经市病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进行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