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25年起实施)
导语 2024年12月31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政策内包含《石家庄市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详见正文。
实施时间:自2025年1月1日起
石家庄市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企业职工医疗费个人负担过重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8〕4号)、 《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保的企业,可以为本单位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 企业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4%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按照2022年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4%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其中2个百分点向同级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缴纳,2个百分点由用人单位集中管理。
第四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和经费来源及列支渠道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同。
第五条 企业缴纳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划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退休人员按2022年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划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和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
第六条 企业集中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本单位职工个人医疗费负担过重的医疗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企业自定。
第七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企业应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基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 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为本单位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纳入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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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