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2025最新)

导语 2024年12月31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政策内包含《石家庄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详见正文。

  实施时间:自2025年1月1日起

石家庄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0〕37号),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以下简称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第三条 医疗补助基金管理、责任分担机制、基金监管、业务经办等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医疗补助基金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使用。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五条 石家庄市国家公务员及参照 (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第六条 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市医疗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所需资金仍按原资金来源渠道筹措。新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执行,所需资金按核定的资金来源渠道筹措。

  第七条 不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范围的企事业单位中的中科院院士、省管优秀专家、省级以上劳模、获得亚洲或世界冠军的运动员,不驻会的人大副主任和政协副主席,列入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

  第八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按本办法规定缴费的其他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第三章 医疗补助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 医疗补助基金的筹资标准为上年度享受医疗补助待遇的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6.5%,市医疗保障部门可根据医疗补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医疗补助基金费率的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医疗补助资金由用人单位按月向税务部门缴纳。属于财政负担的医疗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给参保单位,由单位按月向税务部门缴纳。

第四章 医疗补助基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医疗补助基金用于享受医疗补助对象的下列补助项目:

  (一)个人账户的补助;

  (二)普通病门诊医疗费的补助;

  (三)享受医疗补助待遇的在职人员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和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的补助;

  (四)基本医疗保险 (以下简称基本医保)住院医疗费,危重抢救病种、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特殊病病种门诊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后的补助;

  (五)基本医保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的补助;

  (六)基本医保自付部分医疗费的补助;

  (七)大病保险费的补助;

  (八)大病保险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的补助。

  第十二条 公务员异地就医政策参照职工基本医保执行。

  第十三条 医疗补助基金用于个人账户补助,享受医疗补助待遇的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按本人基本医保个人账户划拨基数的2%划入本人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医疗补助基金用于职工 (含退休人员)缴纳大病保险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大病保险年度个人缴费部分。

  第十五条 医疗补助基金用于享受医疗补助待遇的在职人员普通病门诊医疗费补助。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内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补助基金补助二十个百分点,个人负担20%;超过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后,医疗补助基金支付比例为90%,个人支付10%,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3000元。

  第十六条 享受医疗补助待遇的在职人员患慢性病,经认定后,其门诊医疗费由医疗补助基金支付。慢性病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为200元;超过起付标准后,医疗补助基金支付比例为90%, 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2万元。

  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为300元,基本医保基金支付

  限额为每人每年6000元,支付比例为70%,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内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补助基金补助二十个百分点, 个人负担10%;超过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后,医疗补助基金支付比例为90%,个人支付10%。

  第十七条 医疗补助基金用于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首次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 (大于 200 元)的补助,为每人每年200元。

  第十八条 医疗补助基金用于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第十一条第四款所列项目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个人负担比例补助为五个百分点,但个人自付比例不低于1%。

  第十九条 医疗补助基金用于享受医疗补助待遇人员大病保险超起付标准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的补助,大病保险年度支付限额内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补助基金补助十个百分点,但个人自付比例不低于2%。

  第二十条 每个结算年度医疗补助基金和大病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的累计限额为4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职工使用医疗补助基金支付医疗费,所用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收费标准同职工基本医保。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享受医疗补助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应个人负担的,由本人支付;应医疗补助基金负担的,使用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码由定点医药机构记账结算。医疗补助基金支付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超过2万元后,门诊医疗费由个人垫付现金,按规定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第二十三条 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医疗费的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基金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分配和使用;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医疗补助基金的审计。

  第二十六条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自付医疗费,由公务员补助基金支付。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推荐阅读:

  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政策全文)

  来源: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原文:https://ylbzj.sjz.gov.cn/columns/25ad44a3-fe20-4ede-8550-f7979fdf72d4/202501/09/fab87fd9-9e71-46b0-ab0a-fbc60554e1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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